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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遺產稅及贈與稅申請查定
▲遺產稅申報書一份
→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、並附:
1.戶籍謄本(被繼承人除戶籍謄本、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各一份)。
2.繼承系統表一份(有拋棄繼承者加附法院聲明之拋棄書)。
3.死亡當年土地地價證明及土地登記簿謄本。
4.申報農地扣除,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該筆土地地籍圖。
5.房屋稅現值證明(稅籍證明)
→補報案件附原領繳清、免稅證明書影本。
→委託他人申報之案件,應檢附委託證明書。
→逾期申報者,應附逾期申報承諾書。
▲何時申報?向何單位申報?
1.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),納
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
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。
2.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
亡時,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。
▲贈與稅申報書一份,並附:
1.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(貼足印花)。
2.新建房屋檢附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及稅捐處評價證明影本各一份。
3.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、契稅、規費、及其他贈與負擔明細單
影本。
4.贈與及受贈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。
→贈與有兩人以上者應分別申請。
→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應合併申報。委託他人申報之案件應檢附委
託書。
→贈與配偶之財產應附立約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▲何時申報?向何單位申報?
1.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,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
贈與稅免稅額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
報。
2.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
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;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
或非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,向臺北市國
稅局申報。
二、契稅申報
▲契稅申請書三份,並附:
1.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正本一份、副本一份 [貼足印花影本]。
2.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文件。
3.不動產權利書或契稅有關文件及最近房屋稅繳款書影本。(如屬新建房
屋或建造名義變更,應繳驗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、稅捐處現值評價公函
)。
4.判決移轉,應檢附法院公證書或判決書。
5.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、佔有等契約稅應分別繳驗不動產出典契約書
、不動產交換協議書、不動產贈與契約書、共有不動產分割協議書、不
動產所有權憑證。
三、房屋稅
→房屋新建、改建、增建應於完成日起三十天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
→房屋遇有焚燬、坍塌,拆除可以減免房屋稅,但應於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
五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
→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計課,每年徵收一次,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止,
徵收期間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,計十二個月
→供全家使用之房,可按住家用稅率徵房屋稅,按其現值課徵1.38%
→供私人醫院診所、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,可按非住家非
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按其現值課徵2%
→營業用房屋適用稅率為按其現值課徵3%
四、地價稅
→地價稅為每年開徵一次,開徵日期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一日
止。如在年度中曾經移轉,稽徵機關係以八月三十一止日這一天在「土地
登記簿」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,作為納稅義務人負擔 全年的地價稅
,不採計按月課徵。
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案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者,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
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限,
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(每年九月廿日)前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
證明文件提出向稅捐稽徵處申請。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,
前已核定,而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
五、綜合所得稅
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在翌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,應向當
稅捐機關或所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