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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辦 業 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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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書表及證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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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 理 期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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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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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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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報書二份。
2. 被繼承人除戶籍騰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(含配偶在內)。
3. 繼承系統表乙份。4. 有關遺產證明文件影本一份(土地建租登記簿謄本。
5. 拋棄繼承人法院准予被查通知書影本一份。
6. 非繼承人之一親洽辦請附加委託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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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天(國稅局複核時間另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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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六個月內,向鄉公所財政課或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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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及贈與稅同意移轉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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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有關證件。
2. 納稅義務人之印章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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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天(國稅局複核時間另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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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及贈與稅不寄入遺產及贈與總額證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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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有關證件。
2. 納稅義務人之印章申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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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天(國稅局複核時間另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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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稅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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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報書二份。
2. 土地、房屋所有權轉移契結書(貼印花影本一份)。
3. 契約、土地增值稅單收據影本。
4. 贈與人及受贈與人戶籍謄本各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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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天(國稅局複核時間另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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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,向鄉公所財政課或南區國稅局 嘉義縣分局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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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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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契稅申報書三份
2. 買賣契約正本一份,副本兩份
3.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份
4. 新、原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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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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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房屋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佔有而申請為所有人者,應於契約訂立之日三十日內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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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所得稅代收申報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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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份。
2. 扣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3. 繳款書收據黏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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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稅捐處及鄉公所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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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地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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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。
2. 戶口名簿地價稅單建物所有權狀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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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嘉義縣稅捐處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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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地價稅單補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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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舊稅單。
2.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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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到隨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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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征。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至11月31日開征。逾期繳納每逾二天加征本稅1%滯納金(最高加征15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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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:各稅申報、開徵截限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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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 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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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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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 始 日 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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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 止 日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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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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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算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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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五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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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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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算申報稅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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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申報者隨同申報書遞送時繳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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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稽徵機關核定者按稅單日期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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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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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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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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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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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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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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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 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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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佔有而申請為所有人者,應於契約訂立之日三十日內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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